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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法律监督程序之品质
引用本文:张世广.论正当法律监督程序之品质[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31(1):74-75.
作者姓名:张世广
作者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大连,116052
摘    要:法律监督的目的能否正确实现,有赖于设计良好的正当法律监督程序的有力保障。一般法律监督程序的共性认为,设计良好的正当法律监督程序应当既能体现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又能体现程序自身所独有的内在价值,因此构建正当法律监督程序应当本着能够体现出封闭性、公开性、交涉性和权威性这四个特征的原则进行,这四个特征是正当法律监督程序的内在优秀品质。

关 键 词:法律监督  正当法律监督程序  内在品质
文章编号:1009-1203(2008)01-0074-02
修稿时间:200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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