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法律监督程序之品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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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世广.论正当法律监督程序之品质[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31(1):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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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世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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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大连,116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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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监督的目的能否正确实现,有赖于设计良好的正当法律监督程序的有力保障。一般法律监督程序的共性认为,设计良好的正当法律监督程序应当既能体现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又能体现程序自身所独有的内在价值,因此构建正当法律监督程序应当本着能够体现出封闭性、公开性、交涉性和权威性这四个特征的原则进行,这四个特征是正当法律监督程序的内在优秀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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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监督 正当法律监督程序 内在品质 |
文章编号: | 1009-1203(2008)01-0074-02 |
修稿时间: | 2007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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