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费不应作为损失判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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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庆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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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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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实践中,律师代理费实际上已被纳入了判决赔偿损失的范围。对此,笔者不敢完全苟同,就当前审判实践来看,律师代理费不宜作为胜诉方损失予以判决赔偿,理由如下:一、律师代理费的支出与致害人致害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原因与损害结果的相互联系。一个原因,会产生一些结果,而这些结果又作为原因,又会产生另外的一些结果,也就是说一组因果关系具有多个链条。比如,汽车被损坏,首先是汽车本身价值的损失,这是因果关系的第一个链条;汽车受损导致汽车停止运营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这是因果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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