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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结伙哄抢数额较小物品行为性质的认定
作者姓名:朱国雄  杨兴培
摘    要:案情概况:被告人徐某,张某,朱某,顾某,陆某,杨某,庄某,高某,均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上述被告人自1991年3月至同年5月间,分别结伙,先后16次在某市学校门口、公园、影剧场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通过抽打耳光、拳打脚踢等手段,对多名在校中小学生和未成年青少年进行围哄取闹,随意殴打,并在围哄中抢得被害人随身携带的零化钱计90余元,“伊士高”运动鞋一双,手表两块,打火机、录音磁带、圆珠笔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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