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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轻的’行为的罪与非罪
作者姓名:苏国柱  邵寨宽
摘    要:<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2条第(4)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2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这一规定,一些检察机关在认识、理解和适用上尚不一致,主要有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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