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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摘    要:<正>宁政规发〔202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全面集中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署,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废止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二、修改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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