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现代意义的海上封锁是一种经数百年演变而来的制度,其相关国家实践肇始于大航海时代,并随着军事科技及应用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目前认知的“国际规则”。关于海上封锁,尚不存在“公约”之类条约法,其仍主要由习惯国际法调整。从实践历史来看,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海上封锁案例占绝大多数,而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海上封锁案例较少,且自二战结束迄今更少有广为认可的具有实效性的“合法”先例。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适用“海上封锁法”的首要关键是解决交战团体的承认问题,亦当遵守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相关封锁“规则”,尤其是“日内瓦四公约”所确立的国际人道法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皆系“平时法”,在“战时”对于交战各方而言将被海上武装冲突法取代,“封锁区”及周边相关海、空域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与民航空管安排亦难免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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