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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用人单位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姓名:朱禹华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摘    要:<正>案情简介:A公司系股份制公司,被申请人系A公司的分公司,其注册资金为0元,A公司与被申请人的经营地点不同。申请人与A公司自2012年4月起签订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申请人的具体工作地点,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报酬。申请人认为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仅与A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加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关 键 词:被申请人  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  法人分支机构  劳动关系  股份制公司  经营地点  注册资金  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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