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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功行为的主观侧面: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说起
摘    要:我国《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缠混难分,问题的源头在于司法解释出于扩大犯罪圈的考量,将"复制发行"理解为"复制并发行"。对两罪不加区隔,仅通过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理论解释的进路要么违反罪刑法定,要么违反罪刑均衡,不具有妥当性。将"发行"脱离知识产权法律文本另做解释的方案违反了法秩序统一原则,引发诸多问题。应当根据加功行为的不同故意等级区分"通谋型"加功与"明知型"加功,二者均成立帮助犯,但"通谋型"的加功处罚更重,以此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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