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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孱误不宜以立法“根治”——以嫖宿幼女罪的废除为视角
摘    要:嫖宿幼女罪的争议虽大,但其条文设计在逻辑及法理上并无不当,只是由于司法者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孱误,给批评者留下了口实。立法者以司法孱误为由,借着法外因素施加的压力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其动意良善,但做法并非最妥。废嫖之举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销蚀了司法权威,还可能会催生司法惰性,甚至可能紊乱刑法分则的罪名体系。因而,以立法途径解决司法孱误得不偿失。事实上,对于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孱误,原本可以尝试通过立法之外的途径加以解决,例如提高司法者的司法素养,发布指导性案例等,由司法者自觉纠偏除误,实现自我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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