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东方社会司法的特殊机理——马克思的理论阐释 |
| |
作者姓名: | 公丕祥 |
| |
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江苏南京210097 |
| |
摘 要: | 国家与社会之间合一和分离的往返运动 ,是一个普通性的世界历史现象 ,对司法的机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古代东方社会 ,国家与社会之间表现出一种相互依赖、内在同一的状态 ,这一性质在司法活动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东方社会普遍流行司法连带责任关系。这个社会的村社制度加剧了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分离 ,以至在东方形成了一种与国家司法体系相并行的另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秩序与司法机理。专制王朝惯常利用村社内部根深蒂固的亲属连带关系实行其政治统治。
|
关 键 词: | 东方社会 法律 司法机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