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从多方面看,长江三角洲区域规划和实施都需要有立法来作为保障,制定长江三角洲统筹发展的基本法律——《长江三角洲区域统筹发展法》是一个现实的选择。该法的形式应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立法原则应当包括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和区域性原则,内容应当涉及区域发展政策工具、法律责任等方面。在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统筹发展法》的基础上,应当通过对三省市地方立法文本的修改,消除地方立法中的冲突。在执法方面,应当建立专门的区域协调机构以负责对长三角区域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执法问题进行协调。在司法方面真正落实司法独立的理念,在现有司法体制框架容许的范围内建立具有一定中立性的跨省市的司法机构,以消除司法权力地方化,并为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提供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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