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内容的可版权性研究 |
| |
引用本文: | 邓文.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内容的可版权性研究[J].政治与法律,2023(9):84-97. |
| |
作者姓名: | 邓文 |
| |
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国家安全的体系建设与实施措施研究”(项目编号:20&ZD91); |
| |
摘 要: |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内容具有可版权性。就激励创作而言,被激励的对象并非生成式AI本身,而是使用生成式AI创作的人,生成式AI起到的依然是创作工具的作用,依可版权性将生成式AI内容置于版权法体系框架下进行保护符合最便宜保护形式的需要,同时能够为确定生成式AI内容版权侵权的责任主体提供依据。在生成式AI作品认定上,区别于传统作品的认定,应依独创性和实质性贡献来综合判断生成式AI内容是否为著作权法调整的作品。在生成式AI作品版权归属规则上,确定生成式AI作品的版权归属于真正创作该作品的人,即生成式AI的使用者,但允许通过约定的形式,借鉴合作作品权益分享规则,形成生成式AI开发者和使用者共有作品版权的权益归属规则。
|
关 键 词: | ChatGPT 生成式AI 人工智能 版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