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款的程序意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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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屠凯.我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款的程序意蕴[J].政治与法律,2023(2):3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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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屠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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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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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ZDA010)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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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原则,即“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以程序的视角观察可见:一方面,地方的国家机构有权提出中央需要研究、回应的议程;另一方面,中央国家机构在最后环节保有对地方动议的否决权。“主动性、积极性”区别于“灵活性”。“灵活性”与“原则性”相对,意味着制定特殊规则、采取变通措施。国家机构所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和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仍可一致地解释。两种民主集中制都允许从属方提出意见,而主导方仍可拍板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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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央地关系 统一领导 主动性 积极性 灵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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