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的非债清偿”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之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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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中原.“明知的非债清偿”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之检讨[J].法学,2023(11):107-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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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中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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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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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无因管理的多层次规范群研究”(19BFX115)的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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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罗马法上的返还诉形式为基础,“明知的非债清偿”的适用范围在近现代民法法系上形成了德国、法国、意大利三种不同的解释模式。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在三种模式下的解释效果均不理想,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会陷入适用范围过窄的困境,意大利模式则解释难度过大。一般性地将“明知的非债清偿”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除外事由在当代并非先进。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自愿替他人还债”。习惯上的赠与行为、主观无价值的给付以及恶意阻碍给付目的成就可分别通过我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985条不当得利之得利要件的主观化解释以及第159条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反向推定规则的解释达到排除返还的效果。特定场合下的不法原因给付和强迫交易则应通过司法解释补充为不当得利的除外条款。不法原因给付应当在两种规制方案中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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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当得利 非债清偿 给付目的不达 不法原因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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