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是否能认真地对待当事人的情绪可以视为诉讼解纷与非诉解纷的本质分野。诉讼作为一种理性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会在价值取向、程序安排和结构构造维度对当事人的情绪产生明显排异,这种排异会使得当事人陷入二元对立的线性结构,从而在一些纠纷解决场域下减少了出现更好解纷结果的可能性。与之相比,非诉解纷机制则可以认真地对待当事人的情绪。非诉机制可以塑造一个对话性场域,通过情绪定位需求、触达自我、实现化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非诉解纷不会仅仅将情绪视为纠纷化解的障碍,而是有可能将之转化为纠纷化解的门径与路标。基于这样的认知,纠纷化解的感性向度及其价值意义可以被重新认识,并在机制上理解为什么“以理性为中心”的司法过程无法真实化解很多社会纠纷,以及类似“枫桥经验”这样的中国式纠纷解决机制为什么可以也应该成为中国现代化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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