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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公司治理模式选择与法律制度保障
引用本文:汪青松.国家出资公司治理模式选择与法律制度保障[J].政治与法律,2023(9):147-161.
作者姓名:汪青松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经济时代的营业性构造演进与商主体体系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9FFXB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新一轮修改引入“国家出资公司”可以促进公司法的功能扩展和回应国企改革发展需求,但也凸显出既有公司治理的规则局限与法理匮乏,修改草案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模式选择应当跳出本位与主义之争的窠臼,建构和完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在此理念下,宜将董事会定位为国家出资公司的“决策机构”,以利于其扮演好多种角色。董事会中心治理模式的法律制度保障,需要厘清公司法作为“公开运营法”之功能,以促进公司制企业从“暗箱”变为“明箱”;同时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机制建构的重心;在立法技术上以机构间分权为手段,对董事会采取概括授权,对其他机构采取限定授权;并且,为避免多头问责的弊端,应构建统一的监督问责机制。

关 键 词:国家出资公司  公司治理  董事会中心主义  公开运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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