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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留置衔接为羁押措施的法理反思与程序规制
引用本文:自正法.监察留置衔接为羁押措施的法理反思与程序规制[J].政治与法律,2023(3):34-49.
作者姓名:自正法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未成年人刑事实体与程序衔接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1BFX18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从“两规”到监察留置,解决了“两规”的合法和合宪性问题,有关监察留置性质存在着三种学说,即“行政权力说”“侦查权力说”“双重权力说”,其性质决定着监察留置将衔接为何种强制措施。从教义学维度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监察留置可衔接为逮捕、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甚至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符合任何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可解除临时性拘留措施,并立即予以释放。从司法实践选取2018年至2021年四年间的1100份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样本进行分析可见,监察留置期限表现出显著的羁押性,捕诉率居高不下,留置衔接以逮捕为主,表现出“留置中心主义”。针对这一现象,衔接程序应以程序法理为指引,贯彻程序理性、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可变更性原则。以程序规制为核心抓手,限制监察留置的准入程序,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以数字监管为辅助构建多样化的非羁押性措施,组建多层级的监督体系,将更多的正当程序条款落实到监察留置衔接程序的改革中。

关 键 词:监察留置  羁押措施  留置中心主义  正当程序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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