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语义边界与行为评价 |
| |
引用本文: | 邓卓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语义边界与行为评价[J].政治与法律,2023(5):69-83. |
| |
作者姓名: | 邓卓行 |
| |
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已经形成许多学说,其中物质毁损说、有形影响说、状态改变说和效用侵害说四种学说为学界所熟悉和推崇。这四种学说各有短长,但它们共同面对着是否构成毁坏财物的两个实践难题:改变外观与侵害效用。可以说,这两个实践难题是检验既有学说的尺度。改变外观与侵害效用分别从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揭示了毁坏财物的核心要义。形式方面,“毁坏”的结构是直接针对财物本体施加作用力,行为样态则是足以给财物造成物质毁损;实质方面,“毁坏”侵害的法益是财物的客观效用。在逐渐发展过程中,既有学说暴露出某些偏颇。物质毁损说和状态改变说过分倚重毁坏的形式;有形影响说和效用侵害说过度重视毁坏的实质。在既有学说启发之下,总结优劣得失,应当提倡毁损危险说,即毁坏行为必须针对财物本体,通过足以造成物质毁损的方式侵害财物的客观效用。
|
关 键 词: | 毁坏财物 改变外观 侵害效用 毁损危险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