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担保权构成下保留卖主的合同解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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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纪海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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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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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1BFX018);;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交易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ZD19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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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典》下的所有权保留应采用担保权构成说。在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权构成下,亦应肯定保留卖主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则享有合同解除权。保留卖主合同解除权的要件按照买卖是否为分期付款而不同。在保留卖主解除合同后,对于其所保留之担保权的命运,应区分所有权保留在先登记、未登记或较晚登记、虽较晚登记但构成购置款担保超级优先权三种情形分别讨论。若所有权保留登记在先,保留卖主基于其在先登记的担保权可对抗保留买主转卖标的物情形的后续买受人、保留买主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担保情形的担保权人、保留买主的强制执行债权人和破产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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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所有权保留 担保权构成 合同解除 分期付款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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