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始试行一般诊疗费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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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丹.南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始试行一般诊疗费新标准[J].人事天地,2011(9):5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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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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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南宁市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从2011年8月1日起,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病人一般诊疗费按新收费标准试行,未参加本统筹地区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则全部由个人负担。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为10元/人次,其中个人负担1.5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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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机构 收费标准 南宁市 诊疗 基本药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 卫生服务机构 个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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