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用人单位不能与孕期内女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姓名:韦光辉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失业保险管理处
摘    要:案情介绍:2008年4月,都安瑶族自治县韦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3个月后,韦某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其从事的工作劳动强度大,公司为其调换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于是公司通知韦某解除劳动合同,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女工  孕期  2008年  案情介绍  合同签订  劳动强度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