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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行为须合法
引用本文:曾筝.委托代理行为须合法[J].人事天地,2011(9):35-35.
作者姓名:曾筝
作者单位: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摘    要:被申请人某广告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某。申请人吴某称,其在被申请人处工作6年,从未休息,从未领取过一分劳动报酬,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其工资、加班工资合计72万多元。吴某某持有加盖被申请人公章的委托书称其系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认可申请人吴某的陈述都是事实,愿意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并请求仲裁委尽快结案。

关 键 词:委托代理行为  被申请人  合法  劳动报酬  加班工资  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  广告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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