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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否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引用本文:刘慧贤.本案应否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J].山东审判,2005,21(3):117-118.
作者姓名:刘慧贤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
摘    要:【基本案情】某县级市于数年前已经建成污水处理厂。某大型火力发电厂位于该市南10公里的村镇,在该市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大部分经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收利用,少部分达标后经明渠和河道排入水体,并未经过该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水处理。该市建设局根据发电厂位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且该厂在2004年1—4月份用水863万吨的事实,依据计投资(2002)1591号、计价格(1999)1192号及《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于2004年5月12日向发电厂下达了《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要求发电厂在2004年5月25日前缴纳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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