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在刑法理论上和实践中已是很明确了的。但是,对于如何理解集体经济组织却有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凡是自愿合伙集资,长期共同管理和经营企业,营利后按股金多少分红的,就是集体经济,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中共中央(83)1号文件规定为准。不论哪种联合,只要遵循劳动者之间自愿互利原则,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积累,积累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或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股金分红,就都属于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就是集体经济,其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正确。因为,受贿犯罪既是经济犯罪,又是渎职犯罪,这些人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同样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各种索取,收受财物的犯罪活动。所以,第二种观点是符合《补充规定》和当前的刑事政策及司法实践的。而且又与刑法理论相吻合。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从目前的情况看,应是城乡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中的队长、经理、厂长、主任、会计、出纳、保管、采购员等等。所谓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和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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