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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狼犬伤人案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胡杰华.对一起狼犬伤人案的法律思考[J].中国卫生法制,1995(6).
作者姓名:胡杰华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基本案情]原告:某中学学生杨立荣被告:某文工团演员张艺1995年7月17日,原告趁暑假期间,与其同班同学王某、李某等到圆明园游玩,三人上了湖心岛,当开门进入院子时,迎面冲出一只大狼犬,三人急忙躲闪,杨立荣终因躲闪不及,被狗的前爪撕破衣服,并咬中臀部。事发后,受害人杨立荣急忙到海淀防疫站及时注射了预防狂犬病的疫苗,经检验,防疫站认为此次不会得狂犬病。后受害人从圆明园管理处得知此狗为被告所养,被告为求清静,租住圆明园搞创作,买一狼狗守门。被告以杨立荣等人擅自闯入其租住的院子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杨立荣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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