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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检察监督
引用本文:马会海.浅议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检察监督[J].天津检察,2010(3):11-12,27.
作者姓名:马会海
作者单位: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并行的行刑方式,是一种以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司法行政部门为工作主体的刑事执法活动。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检察机关对其应享有检察监督权。应该引入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便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序地进行。

关 键 词: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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