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检察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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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会海.浅议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检察监督[J].天津检察,2010(3):11-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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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会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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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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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并行的行刑方式,是一种以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司法行政部门为工作主体的刑事执法活动。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检察机关对其应享有检察监督权。应该引入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便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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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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