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立法的极不正常现象——浅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矛盾及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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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家新 陈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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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南宁,53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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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通则》已颁行20多年了,《民法通则》的内容保留着大量计划经济的痕迹,在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民法通则》的过时日趋明显。近年来,几乎每颁布一部新的民事法律都会与《民法通则》的内容相冲突,特别是刚刚生效不久的侵权责任法,竞以下位法来修订上位法的民法通则;在实践中,由于这些内容相互矛盾的法律的同时存在,同时实施,结果造成法律的无法准确适用。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修订法律已成为经常性的活动的今天,《民法通则》得不到及时的修订。这无疑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民法通则》的过时及与后来颁行的法律的矛盾和不统一是多方面的,其中以与《合同法》的矛盾最为突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内容的冲突主要表见在立法的原则与指导思想、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行为的效力等诸方面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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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通则》 《合同法》 计划经济 市场经济 过时 矛盾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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