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理解与参照——非法采砂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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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丹 伍胜 朱婧 马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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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3.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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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76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基本情况2016年6月至11月,夏顺安等15名被告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158号、湘沅江采1168号、江苏籍999号等采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区非法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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