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类非法集资的审查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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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开卷 许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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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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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裁判要旨】背离私募基金本质特征的伪私募,如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的,属于非法集资。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募资款的目的,可将私募类非法集资区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案号一审:(2019)沪01刑初24号二审:(2020)沪刑终87号【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单位:上海巨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巨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如集团)。被告人:胡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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