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取证”的证据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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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中山,廖慈芳.“钓鱼取证”的证据效力[J].人民司法,2022(26):8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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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中山 廖慈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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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 广州互联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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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裁判要旨】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虚构或隐瞒真实身份、取证目的等方法向潜在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获取的证据并不必然因违法而应排除,若该取证行为提供了一次普通交易机会,相关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对于从无到有诱导潜在侵权人按照指示实施侵权行为,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相关证据应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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