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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单方代为履行的性质
引用本文:尚晓茜,刘衍.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单方代为履行的性质[J].人民司法,2022(29):86-90.
作者姓名:尚晓茜  刘衍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旨】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的履行行为应属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其对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应结合案件事实从主客观两方面予以认定,主观方面包括第三人履行时的意思表示以及债权人接受履行时的意思表示;客观方面包括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以及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与主债权债务之间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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