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开源许可协议构成侵权 |
| |
引用本文: | 谭海华,林奕濠.违反开源许可协议构成侵权[J].人民司法,2022(32):93-97. |
| |
作者姓名: | 谭海华 林奕濠 |
| |
作者单位: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
摘 要: | <正>【裁判要旨】开源项目管理者作为最主要的核心代码贡献者有权单独提起诉讼。GPL V3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开源软件权利人不能在开源项目中添加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来限制用户使用源代码的目的和用户范围,因上述限制保留条款与GPLV3协议保证用户自由使用的特性矛盾。GPL在开源软件许可协议中是最为严苛的,具有高传染性,对于在逻辑上与开源代码有关联性且整体发布的衍生作品,只要其中有一部分适用了GPL V3协议发布,那么整个衍生作品都必须适用GPL V3协议而开源。GPLV3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非典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许可条款是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条件。如果用户违背条款规定,那么许可的前提条件已不复存在,则用户因GPL V3协议获得的授权也将自动终止,故而构成侵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