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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的判定
作者姓名:陈中山  廖慈芳
作者单位: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 广州互联网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旨】商业诋毁纠纷案件中,认定误导性信息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可从信息的内容、表述的方式及传播的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对于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判断,可综合考虑被诉言论性质、被诉行为特点、行为人认知能力等因素。被诉言论足以误导相关受众产生认知偏差而影响其消费选择,削弱竞争对手商品或服务竞争力,而行为人对此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构成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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