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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幼女拍摄并发送不雅照片构成猥亵儿童罪
作者姓名:
聂昭伟
作者单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
<正>【裁判要旨】猥亵不以接触为必要条件,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通过金钱诱骗儿童拍摄不雅照片供其观看的,构成猥亵儿童罪。行为人通过身体接触方式实施猥亵的,应当以接触到被害人身体作为既遂的认定标准,但诱骗儿童拍摄并发送不雅照片的,则应当以行为人是否接收到被害儿童的不雅照片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此外,针对奸淫幼女多人的行为,应同时适用奸淫幼女多人加重处罚情节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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