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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真题及答案应不予公开
作者姓名:刘万金  任权
作者单位:1.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旨】《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并未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亦未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亦不存在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等不合法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司法部根据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决定对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不予公开,事实清楚,依据合法,行政程序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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