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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理解与参照——野生动植物预防性公益诉讼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认定标准
引用本文:苏静巍,陈瑶,马豪,刘小飞,李予霞.《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理解与参照——野生动植物预防性公益诉讼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认定标准[J].人民司法,2022(26):8-10.
作者姓名:苏静巍  陈瑶  马豪  刘小飞  李予霞
作者单位:1.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摘    要:<正>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73号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基本情况(一)基本案情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公司)开发建设云南红河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案涉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被划入红河(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在该区域内,绿孔雀为重点保护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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