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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信息组合型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判定
作者姓名:邓兴广  傅枫雅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旨】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是构成商业秘密的核心要件。技术信息的秘密性认定,须结合相关领域人员认知、是否在先公开、是否容易获得等方面予以综合判断。为所属领域相关技术人员所熟知,或以一定形式被在先公开,或通过观察上市产品、简单的反向工程即可直接获得的技术信息,均不具备秘密性。虽然单个零部件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悉,但重新组合设计成新的技术方案,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或其他公开渠道均无法获得,应当认定该技术方案不为公众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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