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产品定制合作商业模式下商标权归属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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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郎贵梅 马蓓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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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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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62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案例选编过程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该案例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经初审,认为该案例基本符合指导性案例要求,并送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征求意见。知识产权法庭同意推荐该案例,并就裁判要点提出相应修改建议。2020年11月20日,研究室室务会讨论同意,并提交审委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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