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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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淼蛟,张剑波,石学敏.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规则[J].人民司法,2022(32):7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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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淼蛟 张剑波 石学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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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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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查批准未获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时,应重点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合法性审查,此外还应兼顾社会效益最大化审查以及各方利益的衡平审查;普通债权分段清偿方式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未违反同组债权公平对待原则;人民法院在审查批准未获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时,可引入判前社会效果评估机制,充分听取各方利益主体,以及由代表委员、专家学者、政府机构代表等组成的评估小组对重整计划草案批准与否的意见建议,准确界定并纠偏非理性表决结果,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最大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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