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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帮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作者姓名:孙辙  郑本香  陈骁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旨】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其管理措施导致监护人客观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善意帮助行为致人损害,应由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主张实施善意帮助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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