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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产品使用人的责任承担
引用本文:凌宗亮,邵望蕴.商业秘密侵权产品使用人的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2022(29):95-99.
作者姓名:凌宗亮  邵望蕴
作者单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擅自使用商业秘密应当指直接使用商业秘密内容本身,而不包括使用商业秘密生产制造的侵权产品后续销售以及购买者使用的行为。销售商销售侵害商业秘密产品的行为在客观上构成对使用商业秘密行为的帮助,只有销售商明知其销售的系侵害商业秘密产品的,才可能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经营者购买侵害商业秘密产品进行使用,由于此时侵权产品已经退出市场流通,并不涉及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竞争的问题,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调整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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