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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无权决议除名其他股东
作者姓名:陈美苑
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欲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他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故其行使对其他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的除名权不具有合法性基础,背离了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目的,该股东不享有对其他股东除名决议的表决权,其作出的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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