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未送达行政行为之裁判
作者姓名:牛兴林
作者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摘    要:现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未送达行政行为纳入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一般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对未送达行政行为做出实体裁判,无论做出撤销、确认违法还是确认无效判决,均弊大于利。对其如何裁判,不妨换个视角,从行政行为效力入手加以解析。未送达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没有产生拘束力,对其他国家机关(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也未产生构成要件效力和确认效力,经过360度无死角审视,未送达行政行为并未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当事人不应针对其发起争讼。如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送达行政决定或后续执行行为侵犯其权益,可以发起履职之诉,或将执行行为提交司法予以审查。另外,对于行政机关的继续送达行为,应分类区分处理,对于负担性行政行为不予容忍,而授益性行政行为可以继续送达。

关 键 词:未送达行政行为  拘束力  构成要件效力  生效时间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