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理解与参照——非法捕捞共同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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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尚雷 朱婧 马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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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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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75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基本情况长江鳗鱼苗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且禁止捕捞的水生动物苗种。2018年上半年,董瑞山等38人单独或共同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并出售谋利。王小朋等13人明知长江鳗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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