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重新鉴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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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岳利浩,王慧若.植物新品种权重新鉴定的条件[J].人民司法,2022(32):8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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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岳利浩 王慧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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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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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裁判要旨】由于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查明技术事实的特点,鉴定意见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自行委托鉴定有利于发挥当事人主动性,推进诉讼进程,提高审判效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如果经审查,自行委托鉴定意见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对照样品来源不明、鉴定方法明显依据不足等重大错误,或者当事人提交了足以推翻原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信并重新启动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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