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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上头电子烟”的主观认知推定
作者姓名:汤媛媛  钟国萍  郑青青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旨】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构成贩卖毒品罪。除了结合行为人的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聊天记录、被告人和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外,还可以从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既往交易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推定行为人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案号一审:(2021)赣0111刑初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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