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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摘    要: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966号2—62室。法定代表人甘传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荣兴,上海市敏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 键 词: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市  二审判决书  商标侵权  服饰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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