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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利益衡量
引用本文:李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利益衡量[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89-91.
作者姓名:李昊
作者单位: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
摘    要:《公司法》第76条允许继承人在公司章程未作限制时,可以直接取得股东资格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新股东。作为一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当继承人的继承权遭遇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时,根据容忍合理损害理论,应当倾向于限制股东资格的继承而不是自动取得。

关 键 词:股权继承  继承权  人合性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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