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利益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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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利益衡量[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8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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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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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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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法》第76条允许继承人在公司章程未作限制时,可以直接取得股东资格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新股东。作为一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当继承人的继承权遭遇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时,根据容忍合理损害理论,应当倾向于限制股东资格的继承而不是自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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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权继承 继承权 人合性 利益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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