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分期付款买卖—— 兼论统一《合同法》第1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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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颂.小议分期付款买卖—— 兼论统一《合同法》第167条[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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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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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商学院!709#北京10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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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日益丰富,商品交易的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其中,分期付款买卖便是一种颇受商家与消费者青睐的买卖形式,在住房、汽车等商品的消费领域已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笔者从1999年7月20日召开的全国商品流通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中央将扩大消费信贷的范围,在家电产品中推行分期付款.有关专家预测,这一举措有可能引发这些商品新的销售热潮.所谓分期付款买卖,就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额按照一定期限分批支付给出卖人,而于支付头金(第一次分期金)时取得标的物的买卖.之所以这种特殊的买卖形式受到市场的欢迎,并由政府倡议推广,是因为分期付款买卖给买受人及出卖人都带来了很大的益处:一方面就买受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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