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模糊论的视角看“劳动教养法”的调整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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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梅.从模糊论的视角看“劳动教养法”的调整对象[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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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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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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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劳动教养制度应当保留还是应该废除,这是长期以来理论界一直争论的大问题,也是劳教立法能否顺利出台的关键所在。主张烟除者认为,劳动教养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是随意性很强的受政策影响较大的处罚措施,是中国特色的传统人治社会的弊端产物,唯一可取的就是打击违法犯罪的即时性。主张保留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虽然还不够完善,但在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一项不能取消的重要手段。对于存、废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不能就事论事,但从传统法制理论角度来衡量是否合理,或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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